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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程建设监理的性质

    1.服务性
    工程建设监理是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,利用自己的知识、技能和经验为客户提供高智能的监督管理服务,以满足业主对项目管理的需要。它所获得的报酬是技术服务性的报酬,是脑力劳动的报酬。这种服务性的活动是按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来进行的,是受法律保护的。
    2.独立性
   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理单位是直接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“三方当事人”之一。它与业主、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,横向的。监理单位既要认真、勤奋、竭诚地为委托方服务,协助业主实现预定的目标,也要按照公正、独立、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。这种独立性是建设监理制的要求,是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第三方地位所决定的,是它所承担的工程建设监理的基本任务所决定的。因此,独立性是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的重要原则。
    3.公正性
   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,一方面应当作为能够严格履行监理合同各项义务、能够竭诚地为客户服务的“服务方”;同时,应当成为“公正的第三方”,特别是当业主和施工单位发生利益冲突或矛盾时能够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、法规和双方所签订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为准绳,站在第三方立场上公正地加以解决和处理,做到“公正地证明、决定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”。
    4.科学性
    工程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技术服务,要求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科学的准则。其科学性是由其任务所决定的,只有不断地采用新的更加科学的思想、理论、方法、手段才能驾驭工程项目建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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